以案说法 | 员工签了自愿放弃社保声明,无效!

【基本案情】

谢某于2015年1月3日入职西安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5年1月3日至2018年1月3日止的劳动合同。2015年1月27日,谢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内容为:“……乙方(即谢某)在充分了解到社保的相关规定,清楚其在社保上的权利义务以及不购买社保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后,仍然自愿放弃公司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具体原因为自己个人购买社会保险。鉴于为乙方原因,为明确责任,乙方声明如下:本人自愿放弃甲方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含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险种),因未购买社会保险而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本人同时保证不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就未购买社会保险事宜向公司提出任何主张权利……”。

2015年4月8日,谢某发生工伤死亡,因公司未缴纳社保而领不到工伤保险待遇,2015年10月29日,谢某家属就本案诉争等事宜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工亡待遇。

仲裁委裁决:放弃社保声明无效,这钱公司得赔!

根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中,公司主张谢某曾以自己个人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自愿放弃由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公司未为谢某缴纳包括工伤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谢某家属否认公司提供之声明书的真实性,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无权放弃,故谢某出具的声明书违反法律规定。


现公司未依法为谢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谢某发生工伤,应当由公司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实务分析】

一、员工放弃社保声明是否有效?
肯定无效!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属法律强制性义务,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能放弃,也无法用声明或协议方式免除该义务。


二、员工放弃社保,公司是否该赔偿工伤待遇损失?
该赔!如上分析,员工放弃社保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发生工伤事故,因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公司得全额赔偿。 

2019-02-11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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